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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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须签半年“劳务派遣”合同?
本报记者 李道演

  “劳务派遣这块‘板子’怎么打在了我们这些老员工身上?”近日,不少劳动者向本报反映,有些老员工成了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牺牲品”,变成了“劳务派遣人员”。
  李先生是江苏省睢宁县人,7年前来杭州打工,2002年7月进杭州某高校后勤服务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公司一直没与他签劳动合同,也从未为他缴社会保险,因为这现象在该行业比较普遍,他也没在意。去年12月25日,公司突然通知他,如想继续留用,就必须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
  “如果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我5年的工龄不全部归零了吗?”李先生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当月29日,该公司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后,强迫部分员工“自愿请辞”。而对李先生等近五十名不同意“自愿请辞”的人,公司宣布终止劳动关系,连补偿都没给。
  今年1月11日,李先生等二十多人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昨天上午,记者拨通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他表示,公司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对于劳动仲裁,公司将会认真“应诉”。
  作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利民认为,企业利用自身强势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半年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约有2500万人,全国有近3万家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这些公司眼下生意都较为“火爆”。
  王利民表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务派遣火爆,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从而产生了一些违法操作;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还不完善,缺少相关的配套细则。一些公司想通过“劳务派遣”把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转嫁到劳务公司,同时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最终还是无法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责任的,相反还会因为牺牲,老员工的丰富经验和合法权益而面临更大的风险,影响企业的长远持续发展。